證券交易印花稅是股民從事證券買賣所強制繳納的一筆費用,根據(jù)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計征。證券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(fā)展而來,屬行為稅類。 1991年10月,鑒于股市持續(xù)低迷,深圳市又將印花稅稅率下調為3‰。在隨后幾年的股市中,股票交易印花稅成為最重要的市場調控工具。 1997年,為抑制投機、適當調節(jié)市場供求,國務院首次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,為平抑過熱的股市,1997年5月10日起,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‰上調至5‰。 1998年6月12日,為活躍市場交易,又將印花稅率由5‰下調為4‰!1999年6月1日,為拯救低迷的B股市場,國家又將B股印花稅稅率由4‰下降為3‰。 2001年11月16日,財政部調整證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稅稅率。對買賣、繼承、贈與所書立的A股、B股股權轉讓書據(jù),由立據(jù)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‰的稅率繳納證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稅。 2005年1月24日,最后一次下調股票交易印花稅,執(zhí)行千分之一稅率。 2007年,經國務院批準,財政部決定從2007年5月30日起,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,由現(xiàn)行千分之一調整為千分之三。即對買賣、繼承、贈與所書立的A股、B股股權轉讓書據(jù),由立據(jù)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三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。 2008年4月24號起,調整證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稅率,由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。 2008年9月19日起,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,稅率保持1‰。由出讓方按1‰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,受讓方不再征收。 |